生前留下高额财产,打印遗嘱出了问题,法院如何判决
2003年,张三和妻子李丽登记结婚,并育有张强、张倩一对子女。2012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子女均由李丽抚养。
2017年,张三与现任妻子赵琳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
2020年2月,张三因病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商多年,张三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名下千万级豪宅2幢,其他房产数幢,豪车两辆,另有银行存款八百余万元等。
张三离世后,前妻李丽找到赵琳,要求由张倩、张强和赵琳共同继承张三的遗产。此时,赵琳却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底的打印遗嘱。根据遗嘱记载,除了和前妻李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现金由张倩、张强继承,其他所有财产均由赵琳继承。
虽然打印遗嘱载明“本人在订立本遗嘱期间,神志清醒且订立该遗嘱时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系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及权益作出任何干涉”等内容,但李丽方认为,遗嘱落款时间为张三死亡前几天,当时张三已神志不清,无法出具遗嘱,且多次要求赵琳出示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赵琳均未出示。双方久争不决,张倩、张强便将赵琳诉至法院。
庭审焦点
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针对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案涉遗嘱共4页,全文内容均为打印,张三在最后一页立遗嘱人处签字并注明时间,李四、王五在最后一页见证人处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及时间。
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第一页至第三页无遗嘱人张三签名,也无其他任何人员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要求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而见证人之一的王五曾向张三与赵琳借款,属于夫妻二人的“债务人”,事实上与赵琳有利害关系。
最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该份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宣判后,赵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效力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该份打印遗嘱的签名方式及见证人选择均违反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效力的规定,故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对“遗嘱继承和遗赠”作了明文规定,当代人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日益增强,现实生活中为避免争产纠纷,立遗嘱不失为一项妥善的办法。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立遗嘱前请务必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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