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份遗嘱的效力认定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内容不相抵触的,每份都是有效的。当然,这里的数份遗嘱应当都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遗嘱的内容都是合法的。如果有某份遗嘱其本身是无效的,则不在比较和讨论范围内。实务中,在认定数份遗嘱效力的时候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数份遗嘱的效力认定与遗嘱形式无关,无论是哪一份遗嘱以何种遗嘱形式出现都无所谓,都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因为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不仅给遗嘱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遗嘱人撤回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成本,同时有可能导致遗嘱人的最终意思表示得不到实现。
第二,即使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但公证遗嘱仍然具有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个优势主要体现在证据的真实性证明责任和证据的证明力度方面。在对遗嘱真实性产生争议的时候,其他形式的遗嘱的真实性需要法院通过其他相关辅助证据来判断,而公证遗嘱本身具有推定遗嘱真实性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于公证文书规定了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之外,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而不必对公证书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如何理解?有观点认为,只要内容相抵触,前面的遗嘱就等于完全作废,一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们认为,除非遗嘱人在最后的遗嘱中明确表示之前的遗嘱作废,否则只有相抵触的那部分内容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他没有相抵触的内容仍然是以之前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之前的遗嘱中只有相抵触的那部分内容视为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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