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范某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给付范小某相应房屋折价款。
遗嘱自由有限制 必留份应予保留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8.5万元。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无效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要注意遗嘱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
以配偶不得再婚为条件的附义务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留有附义务条件的遗嘱,以其配偶是否再婚作为该配偶是否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限定条件。设置该附加条件的目的,往往是担心子女的年龄尚幼,配偶一方再婚之后忽视对子女的抚养,影响子女今后的生活保障。
共同遗嘱中,其中一方撤销,效力如何认定?“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实践中常见于夫妻双方共同设立遗嘱。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
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新规定认定遗嘱有效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该案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依照《民法典》溯及力的相关规定,因案涉遗产于《民法典》实施后未处分完毕,故属于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定认定其效力的情况。同时在案涉遗嘱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结合现场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强证据,综合判断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有效。本案准确适用法律,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体现了自由、法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打印遗嘱效力认定典型案例。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这是自然人作为私有财产权人当然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继承法属于私法,是确定在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财产转移与归属的法律制度,应当以尊重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为己任,应当重视和体现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是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体现,尽管只是一个说明性的条款,但对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相关问题的判断具有基础性作用。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是遗嘱人生前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遗嘱所涉及的相对方也作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是遗嘱人个人享有的权利,不需要征求任何其他人的意见,无论是遗嘱受益人还是遗嘱人的任何亲属,遗嘱人立遗嘱时都不需要征求他们的意见,也不需要他们在场,遗嘱人自己一个人就可以决定遗嘱处分的内容。
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遗嘱属于死因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生效的唯一原因。如果遗嘱人尚未死亡,其遗嘱并未生效,遗嘱人可以变更、撤回或销毁该遗嘱。遗嘱人生前立完遗嘱,该遗嘱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遗嘱受益人无权要求知道遗嘱的内容,更无权要求执行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受益人对遗产只有期待权,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这种期待权才能转化为既得权,这个时候,遗嘱受益人才能根据遗嘱主张继承遗嘱人遗产的权利。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不是依据法定形式订立的遗嘱原则上是无效的。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可以说,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遗嘱立法基本都是这么规定的。法律行为的要式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是《民法典》第135条的规定。遗嘱的要式性,是指遗嘱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订立,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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