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的条件与注意事项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才有效。遗嘱发生效力的时候,遗嘱人已经死亡,有关当时立遗嘱的细节已经无从向遗嘱人进行核实,只能依靠见证人的证明,这个时候遗嘱见证人有没有证明能力、愿不愿意证明、能不能如实客观证明,都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影响遗产的分配处理。
大家都知道,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有必要的遗嘱见证能力、应当是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在遗产继承实务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法律上只要求见证人在见证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如果见证人在见证遗嘱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会因此影响遗嘱的效力。反过来也一样,如果当时见证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使是后来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是无效的。
第二,尽管法律没有硬性规定遗嘱见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听、说、读、写能力,但是遗嘱见证人至少应当具有理解遗嘱内容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连遗嘱记载的内容的含义都无法理解,就视为不具有见证能力。
第三,《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我们认为,这里的“继承人”不只是遗嘱受益人所涉及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理解为全体法定继承人,包括本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还包括代位情况下的代位继承人、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四,所谓的“有利害关系”,既包括受益的利害关系也包括受损的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规定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属于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不能理解为不在这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就都不属于有利害关系,该司法解释只是列举了常见的情形,不可能是完全列举。其中关于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法律没有对合伙人规定例外的情况,是不是不管是什么方式的合伙都一律视为有利害关系,还是应当进行区分,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应当以是否确实存在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比如说有限合伙人,其不参与合伙经营,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作为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不具有利害关系,应当允许其作为遗嘱见证人。而对于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人,因为他们都有可能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都会存在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样的风险,所以,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五,如果遗嘱见证人的人数不只是两个,可能是三个、五个或者更多,其中有某一个或多个见证人不具有见证资格,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一种观点认为,除去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外,其他见证人如果符合见证人的人数,就应当视为遗嘱要件齐备,遗嘱有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是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者是口头遗嘱的记录人的,不管其他见证人符不符合见证人人数的要求,遗嘱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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