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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22-09-19 来源:- 作者:- 阅读:13次 [字体: ] 背景色:        

代书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自己书写遗嘱的能力,有的人虽然神志清楚但却由于身体疾病等原因而无法自己书写遗嘱,法律应当允许这部分人采取自书遗嘱之外的遗嘱形式来订立遗嘱,代书遗嘱就是其中一种。我国原来的《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正是基于这种现实的需要规定了代书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并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明确的要求。这里,我只跟大家分享几个关于代书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一,代书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的内容,代书人代为记录下来,代书人只是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见而已,并不是遗嘱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代书人不可以对遗嘱的内容提出任何自己的意见,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进行修改或篡改,更不得干扰遗嘱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第二,代书人代书的方式,必须是代书人用手写的方式进行代书,不能是用打印的方式,如果用打印的方式进行代书的,就不属于代书遗嘱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将按照打印遗嘱的遗嘱形式进行认定。因为只有手写才能判断遗嘱的每一页是不是都是代书人亲自制作,而不必通过每一页签名进行确认。如果被认定为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否则将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第三,遗嘱见证人只能是个人,也就是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企业、公司、社团、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组织,因为遗嘱见证人是通过自己的视觉、听觉等感官来感知遗嘱人立遗嘱的过程的。

第四,除非遗嘱人不具有书写自己姓名的能力,否则必须亲笔签名,不能以盖章或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遗嘱见证人的签名也是如此,同时对于这种因客观情况而无法亲笔签名的原因必须进行如实记录并附上相关证据证明。

第五,尽管法律规定由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但不等于遗嘱不能由两人以上见证人共同代书,如果见证人都能确认代书的真实性,就应当认定该代书遗嘱的形式合法性。

第六,关于代书遗嘱的日期问题,是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写清楚年、月、日,还是只要有人写了日期就可以,这在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民法典》条款文义来看,“注明年、月、日”的表述是写在条文最后的,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应当理解为遗嘱人和所有的见证人都必须书写注明年、月、日,否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遗嘱人必须书写注明年、月、日,否则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见证人是否书写注明年、月、日都可以,不会因此影响遗嘱的效力,因为见证人的日期不具有法律意义。第三种观点认为,遗嘱的日期只要是遗嘱人或见证人书写的就可以,只要能够排除不是遗嘱人和见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书写的就应当视为符合遗嘱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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