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口头形式的遗嘱,在《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中,其真实性、可靠性是最低的,是极其容易被伪造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有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的时间、条件和机会,法律应当允许在危急情况下,确实来不及或难以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特殊时刻,可以设立口头遗嘱。这里跟大家分享几个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一,口头遗嘱不存在遗嘱人签名或按手印的情况,因为事出危急,根本没有这个条件和机会,也谈不上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确认,只能是事后根据见证人的回忆和记忆来尽可能还原遗嘱的内容,正是基于此,口头遗嘱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
第二,必须是存在危急情况,同时又来不及或难以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才有效。如果确实存在危急情况但是有条件和可能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即使是存在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第三,所谓的情况危急,就是指遗嘱人生命危急,必须是客观上遗嘱人确实处于生命危急的事实状态中,必须是确实存在危急的情况。如果只是遗嘱人自己凭空想象自己死期将至,而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生命危险之状态,是不得立口头遗嘱的,立了也是无效的。
第四,虽然确实存在危急的情况,但实际上是有条件能够采取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进行立遗嘱的,而遗嘱人却认为自己不可能采取其他形式立遗嘱,从而立了口头遗嘱,这个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有条件能够采取其他方式立遗嘱,就不得立口头遗嘱,这与遗嘱人自己怎么认为的没有关系,这个口头遗嘱就是无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遗嘱人自己认为已经处于危险当中而不可能采取其他形式立遗嘱就可以,遗嘱人的这种错误认知并不影响其口头遗嘱的效力。
第五,法律规定,见证人应当在场见证,但是如果出现所有在场的人都和遗嘱人一同处于危急状态中,怎么立遗嘱?比如在同一航班中的乘客,如果出现空难,想找见证人立口头遗嘱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如果遗嘱人曾打电话告诉了他的几个朋友表达了立遗嘱的意思并明确了遗嘱的内容,这种情况下,他的这几个朋友算不算“在场”?如果对“在场”作扩张解释,且这个朋友事后都能一致证明的,该口头遗嘱就应当是有效的。这是从理论上说的,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这种口头遗嘱效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第六,口头遗嘱的成立期限截止危急情况消除前,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所立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不论遗嘱人是否以其他形式再订立遗嘱。关于危急情况已经消除的证明责任,原则上应当由主张口头遗嘱无效的一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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