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尽管《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但公证遗嘱仍然是形式上最为严格的遗嘱,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而言,公证遗嘱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毕竟是由公证机构专业办理的,其形式的规范程度、内容的真实程度和证明力度是其他遗嘱形式无法比拟的。所以,有条件的一定还是要立公证遗嘱。这里跟大家分享几个关于公证遗嘱办理和适用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一,公证机构只是对遗嘱制作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和证明,而不是对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和证明,也正是基于此,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对遗嘱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公证遗嘱和遗嘱公证是有区别的。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意思采用打印的形式制作的遗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独立的一种遗嘱形式;而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事先已经订立好的其他形式的遗嘱进行公证证明的活动。
第三,公证遗嘱是由哪里的公证机构办理的,通常不会因此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不管是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还是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都是可以的。
第四,公证程序有问题不代表公证遗嘱一定无效,公证遗嘱被撤销也不等于遗嘱无效,因为遗嘱人曾经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或遗嘱公证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不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了,但如果遗嘱人留存在公证处的遗嘱本身符合其他形式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将按照其他形式遗嘱的性质进行认定,比如说自书遗嘱。
第五,公证遗嘱出现错误的主要有两种情况,如果是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公证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如果是其他错误的,公证应当予以更正,但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但不管是哪种错误,都只能是向公证处申请复查,如果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确认公证书无效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有公证处或公证员因为公证程序方面的过错导致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公证处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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