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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涉他人,离婚案件不可判

日期:2022-04-18 来源:- 作者:-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共有财产涉他人,离婚案件不可判

案情简介

张大山一家三口本来紧紧巴巴的日子,在拆迁款到手后,突然富裕了,物质条件的改善随之而来的是人心的变化,张大山的妻子李小玉也不例外,其不但辞掉了超市收银员的工作,还整日沉迷麻将,夫妻矛盾日渐激烈,难以调和。2020年初,张老太继承纠纷刚结束,张大山便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而言,离婚纠纷需要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一并进行处理。本案中,离婚遇上了腾退,故在腾退利益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裁判思路

方式一:先分家析产,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后再离婚;

方式二:先离婚解决身份关系问题,离婚后再通过分家析产进行财产分割。

本案中,在法官的解释和建议下,张老头、张大山和李小玉就剩余的腾退安置利益达成一致,即在共同确认一套安置房属于张大山夫妻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张大山与李小玉夫妻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张小山的抚养权归张大山,夫妻共有的上述安置房归张小山所有,同时解决了离婚、抚养及财产分割的问题。

法官提示

因为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在未析清腾退安置补偿利益,没有办法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权属范围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无法仅根据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故当离婚遇上腾退,一般采取上述处理方式。

番外篇

如李小玉今后以经济困难、房产权利未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原本商定将安置房赠与张小山所有的内容,其需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不予支持其主张。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做的特殊约定,属于基于身份做出的与财产有关的协议,这种财产处置的约定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所以不能按照单纯的赠与合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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