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从而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为了避免纠纷,为了更好的将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当事人会选择订立遗嘱。相比于法定继承而言,遗嘱继承能更好反映当事人真实处置遗产的意愿。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与原《继承法》相比,就继承法律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其中包括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那么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从而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01.明确遗产范围
原《继承法》第三条是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确定遗产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储蓄、生活用品、文物、著作权等以及公民其他财产)。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对遗产不再进行具体列举而是直接概括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详细列明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资产,如房屋、车辆、存款等,也包括无形资产如虚拟货币、抖音号、微信号等。确定遗产范围能避免立遗嘱人因生前未将部分遗产罗列在内,进而导致被继承人因遗产的分配产生纠纷,这即增加被继承人的金钱、时间成本,也极有可能导致亲情破裂。
0遗嘱切不可处分他人财产
根据遗产的定义,立遗嘱人只能处置自己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故立遗嘱人无权处置夫妻财产中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财产,如遗嘱中涉及上述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将认定无效,当然遗嘱的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如涉及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应把析产分出他人的财产份额,再遗产分割)。
03.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立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限制。而对于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04.遗嘱内容的应当清晰、明确,且不可产生歧义
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表意应当清晰明了。目前很多遗嘱尤其是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而且也不符合一般语法,故极易让他人无法确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从而导致法律效力难以认定,因此,为防止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遗嘱内容应当清晰,易懂,不可出现产生歧义的词句。
05.遗嘱的形式法律明确予以了规定,不可创设遗嘱形式
《民法典》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其中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系新增的两种遗嘱形式。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增加,显然也为了符合当今社会普遍出现的通过打印或者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的现实情况。《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和录像确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体现法律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06.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余遗嘱形式均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见证人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明确规定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分别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07.书面遗嘱应由本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打印遗嘱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规定的书面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以外的其他遗嘱,并未明确要求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打印遗嘱因其极易造假,故为了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法律明确确规定打印遗嘱需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律师其他建议
1、尽量对遗嘱进行公证。虽《民法典》已明确排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但对于遗嘱的真实性,显然公证遗嘱有其独特优势。1、公证遗嘱都会在公证处存档,可防止遗嘱丢失;2、遗嘱进行公证时,会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确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防止出现其它遗嘱所存在的欺诈、胁迫等情形,确保遗嘱的真实有效性。
2、订立书面遗嘱时,尽量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虽然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属于遗嘱的合法形式,但因其属于书证,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被继承人极易对遗嘱的签名或者遗嘱内容是否真实产生争议,故对立遗嘱的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能客观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虽法律并未明确要求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遗嘱逐页签名,能防止文书内容被偷换、篡改、变造或伪造。目前各行各业对法律文书形式要求越来越规范性,目前普遍的合同、协议等都通过编写页码,加盖骑缝章并每页签名的方式确保合同的真实有效性,而作为具有法律属性的遗嘱,当然也需如此。故为了防止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遗嘱效力的情形,尽量逐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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