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形。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同时也明确了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有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继承法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实践中往往出现被继承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改变的情形。为此,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同时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可见,民法典以继承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了相应调整,取消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民法典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改变了以效力为准的认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最后一份遗嘱的真实性,就可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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