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怎么办?
鲁法案例【2021】340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于2019年2月20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套房产归崔某所有,崔某支付原告8万元,分期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1500元。离婚后,被告共计支付原告2800元。为索要上述款项,原告王某将被告崔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与崔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80000元,分期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150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双方系2019年9月27日离婚,被告应自2019年10月份起按照每月1500元分期支付上述款项,至法院2021年4月16日立案之日止共计应支付19个月的款项,计款28500元。因被告已支付2800元,应予扣除,故本案中被告支付原告25 700元即可。故对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求,因未到履行期限,本案不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千零七十六条、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欠款257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离婚登记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被告支付款项的义务一直持续到民法典实施之后,本案在法律依据上应适用民法典。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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