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哪些特征
随着公民(自然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采用公证遗嘱形式来处理自己的身后财产,探讨其原因,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公证遗嘱具有独特性,是一种具备独有特征的遗嘱形式。具体来说,公证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点独特之处。
第一,公证遗嘱是最为严格的遗嘱形式。我国《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外,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员办理公证遗嘱时应严格依法进行,且在确保遗嘱人身份属实、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完整合法、办证程序符合规定的基础上予以公证;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面前确认遗嘱的内容属实,严格遵循遗嘱公证的“当面原则”等。可以看出公证遗嘱在形式要件上是最为严格的,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更能保障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公证遗嘱这种形式。
第二,公证遗嘱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的规定公证员须对遗嘱进行审查,在满足如下要求时,应当出具证明书:遗嘱人
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办证程序符合规定。正因如此,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证明书的公证遗嘱才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否则将视作普通遗嘱。
第三,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应以公证书形式作出。原《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公证细则》第22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的是,遗嘱人若要撤销或变更已订立的公证遗嘱,必须按照《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的程序向原公证机关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经过公证员公证的方可产生撤销或变更的法律效力,而遗嘱人若采用其他的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进行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则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仍按原公证遗嘱执行。请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编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规定,但是对于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则没有规定,第1142条只是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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