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两种遗嘱形式是什么
一、打印遗嘱
0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2《民法典》颁布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通常根据其形成的过程,判断其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再通过形式要件来判定。
03《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对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予以明确,只有符合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首先,和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
再次,要注明年、月、日,这和其他遗嘱形式要求一样。
对于打印遗嘱如何形成,是遗嘱人亲自制作还是他人代为制作,是遗嘱人亲自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打印的地点有何要求,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律师建议,遗嘱人如选择打印遗嘱,对于遗嘱的制作过程,也尽量用证据予以固定,比如录像、见证人见证等等。
二、录像遗嘱
0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2《民法典》将录像遗嘱与录音遗嘱规定在同一条款,遗嘱人可以选择录音遗嘱形式,也可以选择录像遗嘱形式。
律师建议,在审查遗嘱的效力时,不仅从遗嘱形式上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审查遗嘱形成的过程、遗嘱是否反映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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