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应该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否立遗嘱的自由。自然人可以选择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选择不立遗嘱,身后财产听凭法律规定,即以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自然人有选择的自由权。
第二,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自由确定其遗嘱内容的权利。即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指定将来给其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同时既可以赋予继承人、受遗赠人以财产权利,也可以为其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
第三,选择遗嘱形式的自由。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设立遗嘱,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法律都应当承认并保障其效力。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6种方式,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遗嘱形式。
第四,变更、撤回遗嘱的自由。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一经设立,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同时,因为遗嘱是死因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因此为了尊重遗嘱人最终的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其遗嘱。另外,由于自遗嘱成立至其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可能相隔很久,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变化,遗嘱人有可能改变遗嘱,如果仍受最初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违遗嘱的本质。因此,遗嘱人理所当然也应该享有变更、撤回遗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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