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出轨,犯诈骗罪入狱,法院竟还判丈夫偿还欠款
案件回顾
2006年,41岁的刘某(男)在婚恋网站与30岁的王某(女)相识,王某自称英国留学、拥有家庭企业、几十亿财产,两人很快便闪婚了。
但很快婚姻出现问题,王某在婚内出轨多人,每次用同样的套路骗钱,后王某因为诈骗徐某某44万元被判刑6年半。
更糟的是王某的其中一个情人刘某某,拿出王某给他写的370万欠条,要求刘某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刘某万万没想到,自相爱的妻子因诈骗罪入狱后,自己也随之背上了370万元的共同债务。
2013年9月25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某进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某在狱中与刘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审判
在两人的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就刘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的370万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某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刘某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刘某在再审申请中提到,王某与刘某某的借贷纠纷实为诈骗犯罪,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此外,刘某坚持,即便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也是王某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终审宣判:刘某得还钱!
终审宣判:驳回刘某主张
2016年12月24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124号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书认为,王某向刘某某借款发生在王某和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中,刘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王二人明确约定涉案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无法证明刘某某知晓景王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与此同时,从王某的消费开支可看出,不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消费的情形,且无法排除借款以其他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刘某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370万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第一,前妻出轨诈骗来的钱财,是前妻个人挥霍一空!
第二,丈夫和前妻没有借款合意!
第三,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检察机关应该对此提出抗诉!
普法链接
对于夫妻债务,法律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目前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基本秉持着“共债共签”的原则,但并非所有债务没有配偶的签字就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该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债务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同样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共债共签原则”——《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简单解释“共债共签原则”,就是如果夫妻双方都以自身的行为表示一起承担这笔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或者虽然借条上只有丈夫的签名,但之后妻子口头上说了一句“我和我丈夫会还钱的”,这也可以作为共同债务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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