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立遗嘱
共立遗嘱也叫共同遗嘱,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通常是由夫妻双方所为,一般来说内容有三种:
1、共立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
2、共立遗嘱人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者受赠人;
3、共立遗嘱人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继承人,同时还规定后死亡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法国、日本等国不承认共立遗嘱。德国、英国、美国承认共立遗嘱。禁止共立遗嘱的理由是其不合遗嘱的基本原理。即遗嘱本为单方法律行为,依遗嘱人的意思可以成立或者撤销,而共立遗嘱却是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多相互关联,撤销须共同撤销。
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我国在立法上并不限制共立遗嘱,生活中存在共立遗嘱的现象,特别是夫妻共立遗嘱。
共立遗嘱涉及继承法的诸多问题,例如,遗嘱的生效、遗产所有权的变动后去世者的权利与义务等,这些都需要立法进行详细规定,仅靠《遗嘱公证细则》的一条单薄的规定,是不足以支撑一项具有社会需求的法律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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