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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关于遗嘱的效力的法律分析

日期:2021-03-17 来源:— 作者:— 阅读:20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遗嘱的效力的法律分析

遗嘱效力的含义

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人设立的遗嘱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但成立的遗嘱并不一定就能发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未必有法律效力。因为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地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遗嘱,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效力情形是不同的。

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为有效遗嘱。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遗嘱有效,也就可以按照遗嘱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只有有效的遗嘱才可以执行。正因为此,有的学者称遗嘱有效为遗嘱具有执行效力。有的学者认为,遗嘱的效力应当区分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的执行效力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的效力,即遗嘱从何时起可以执行;遗嘱的设立效力是指遗嘱的合法性,只有合法的遗嘱才具有设立效力。合法的遗嘱不仅具有遗嘱执行效力,而且具有遗嘱设立的效力。我们认为,遗嘱的有效无效就是指遗嘱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并非指是否按遗嘱继承。遗嘱有效,也就是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依照遗嘱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遗嘱有效并不等于就发生遗嘱继承。因为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有效仅指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遗嘱继承是否发生还决定于指定继承人的意思。遗嘱虽有效,但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时,都不会发生遗嘱继承,但这并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我们不能因此而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遗嘱的有效虽是指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有效,但确定遗嘱是否有效的时间标准并不是仅以遗嘱人表述自己意思即设立遗嘱的时间为限,而原则上是以遗嘱人死亡即继承开始时为准。因为遗嘱只能从此时起才能发生效力。自遗嘱设立之时起至遗嘱人死亡止,在这一段时间里,只会发生遗嘱埘变更或撤回问题,而不能发生遗嘱是否执行问题,继承人以及其他人既无权要求知道遗嘱的内容,也不得要求执行遗嘱。因此,遗嘱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能否有效和得以执行,都应以遗嘱人死亡时的情形为准。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遗嘱有效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而不以继承开始时为准。

第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原则上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例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继承某物,在立遗嘱时该物并不为遗嘱人所有,因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当然是不合法的,但是若其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于继承开始时,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就为合法的。

第四,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法律规定的标准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这里所指的形式上稍有欠缺,是指与继承法中规定的形式要求有欠缺,但符合遗嘱设立当时的法律要求。因此,在继承法实施后所设立的遗嘱若在形式上有欠缺,则因不合遗嘱设立时法律的要求应为无效。

因遗嘱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遗嘱是否可以附条件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从各国立法上看,一般认可遗赠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遗赠,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而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并不生效。而对于遗嘱继承,有的也承认可以附停止条件,附停止条件的遗嘱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日本民法典》第985条中就规定:“遗嘱附停止条件场合,其条件在遗嘱人死亡后成就时,遗嘱自条件成就时起,发生效力。”我们认为,允许遗嘱附停止条件,无论对于遗产的及时分配还是合理利用都是不利的,因此,原则上遗嘱不得附加任何停止条件。遗嘱附停止条件的,所附的条件无效,应视为未附条件,遗嘱的其他内容仍应有效。但所附的停止条件在遗嘱生效之前或之时即成就的,或者遗嘱附解除条件的,只要所附条件符合法律关于附条件的规定,则应承认其效力。由于遗赠不同于遗嘱继承,所以对于遗赠可以附停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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