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即转化为继承既得权,产生了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在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只有具备继承资格的人,才能能成为继承人,才有权要求取得遗产。反之不享有继承权。
确定继承人时,需要注意:①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才能享有继承权。②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生存(包括胎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才能享有继承既得权。在继承开始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则失去继承人资格。如法定继承人其继承地位有可能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而对于遗嘱继承人则指定由其继承的内容不发生效力。当然,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他们仍然具备继承资格,享有继承权。这时发生转继承。③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则不能再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
所以,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生存且又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包括胎儿),才具有继承资格,能够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
2、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死亡使被继承人不能再拥有财产,所以,遗产范围的确定只能以继承开始时为准。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尚存的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才能确定为遗产。在继承开始以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一般不属于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所产生的收益,依照孳息与原物关系处理归属。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遗产所有权从何时由被继承人转归继承人?学理上有死亡说和分割说两种主张。通说为死亡说,即继承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继承一开始,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义务便归继承人享有,即遗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按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在共同继承时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确定每个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情形,不是以遗产分割时继承人的情形为准而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有的可以多分,有的应当不分或少分。这也是确定法定继承人中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情况的时间标准,据此时间才能审査遗嘱是否保留了“必留份”。
5、确定放弃继承权的溯及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意味着继承人不参加继承法律关系,从继承开始就对遗产不享有任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继承法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6、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继承人享有继承回复请求权,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该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可见,继承开始是确定 20 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