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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法定继承 >> 继承权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无法定继承权

日期:2021-03-18 来源:— 作者:— 阅读:125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无法定继承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继子女享有继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的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此情况下继子女可作为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种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提供必要的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共同生活也无任何来往,就不应认为有继承权。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而仅是道德义务上的扶助关系,则继子女不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无权享有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一般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对成年继子女的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对成年子女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子女能否享有继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取决于其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没有共同生活且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或赡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关系,一方出于道义的经济帮助并不构成抚养事实。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无法定继承权,不是第一顺序继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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