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当如何处理?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支持。
2、离婚后子女能否主张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进行探望?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主张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进行探望的,应予支持。
3、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对探望权的裁判应当如何表述?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对探望权的裁判应当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
4、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能否再次起诉?
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产生新的需求,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但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应当依法审查,据以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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