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的继承权一律平等
对于子女的界定,不仅包括有血缘关系的婚生子女,还包括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在我国法律中是有明文规定的。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当以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分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一律平等,并无差别,任何人无权剥夺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但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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