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篇》中规定了丧偶儿媳享有公婆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丧偶儿媳在法定情形下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
依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儿媳享有公婆继承权,女婿享有岳父、岳母继承权应同时具备两要件:一是儿媳或者女婿丧失了配偶;二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此情形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来源生活;
(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主要帮助,老人生活中的主要劳务由其承担,如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生病时进行护理等;
(3)对老人的经济帮助或者劳务扶助具有长期性。如属偶尔的看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并不因为其再婚而消灭。只要是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无论其是否再婚,都享有对公婆或岳父、岳母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具有独立性:
一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取得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与其继承各自原父母遗产的权利是相互独立而不相互排斥的,并不因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而丧失其继承各自原父母遗产的权利,也不因继承各自原父母的遗产而丧失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二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参加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继承,并不影响他们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代其去世的父或母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这几项遗产继承权是相互独立而不相互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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