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收养的小孩归谁抚养案例解析
【案情】
2001年2月,李女士收养了一名女婴,并在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4年10月,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小孩随双方共同生活。陈先生经济较殷实,李女士无固定收入来源。2007年8月,双方感情破裂,陈先生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李女士也表示坚决要抚养小孩。
【分歧】
关于小孩应该归谁抚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孩应由陈先生抚养。陈先生与小孩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且陈先生要求抚养小孩,加上其经济条件更好,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孩应由李女士抚养。小孩是李女士婚前收养的,陈先生婚后并未与小孩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小孩只与李女士一人存在抚养关系,因此,小孩应由李女士抚养。
【分析】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夫妻一方收养,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对方始终反对的,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另一方未登记为收养人的,与该收养子女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不承担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施行。
2、小孩是由李女士收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李女士收养行为发生在与陈先生结婚之前,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而陈先生在婚后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其与小孩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在双方离婚时都要求抚养小孩的情况下,应将小孩判决由李女士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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