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应否支付另一方婚前收养小孩的抚养费案例解析
【案情】
2014年,董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黄某在婚前收养了一个小孩黄小某,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婚后董某与黄某没有办理共同收养小孩的变更登记,双方也未生育任何子女。现因两人性格不和,黄某要求与董某离婚,并支付黄小某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
【分歧】
关于本案中董某是否应支付黄小某的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应该支付黄小某抚养费。黄小某是黄某在婚前单方收养,但婚后董某与黄某共同抚养了黄小某,故董某与黄小某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 董某不应该支付黄小某抚养费。 黄小某系黄某在婚前单方收养,在董某与黄某结婚之后,未办理收养变更登记,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1999年施行,故董某与黄小某之间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抚养方抚养该子女。”黄某与董某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虽然婚后董某与黄某共同抚养了黄小某,但董某与黄小某之间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本案中,黄小某系黄某婚前单方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在黄某与董某结婚后,双方一直未办理夫妻共同收养的变更手续,故黄小某属于黄某单方收养,离婚后应当由黄某独自承担抚养义务。
综上所述,董某不应支付黄小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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