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净身出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净身出户”一般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得不到任何共同财产。至于这种协议的效力如何,应区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1)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约定。
(2)约定一方有婚外情,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5、108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情形中,“净身出户”约定应属有效。
(3)因婚外情等原因与配偶签订协议,约定再次婚外情,必须离婚,丧失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配偶所有。此类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再次婚外情“净身出户”的协议有效。该部分可以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达成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必须离婚或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进行限制。特别是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应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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