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能否撤销案例解析
【案情】
廖某与元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置房屋一栋(价值200多万元)。自2016年开始廖某就发现元某有婚外情,双方因此发生多次争吵。为了尽快结束这段婚姻,2018年廖某与元某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当日两人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房产归男方元某所有。不久,廖某开始反悔,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问题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遭到元某拒绝。
【分歧】
本案中,廖某是否能以房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能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廖某为达离婚目的迫于无奈在离婚协议中把价值20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元某,而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共有的特点,这显然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对廖某明显不公平。因此廖某当然有权申请撤销离婚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不能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理由是:协议离婚系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自治,即使廖某将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协议中处分给元某,也是廖某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故该协议应当视为廖某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能撤销。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该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之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廖某和元某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此协议签订时元某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对该离婚协议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廖某不能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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