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吗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发生探望权利纠纷,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取得监护权的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此时要特别注意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方法,比如,可在征求子女意见的基础上由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一方探望。同时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无故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当事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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