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能否起诉要抚养费
【案情】
何某(男)与胡某(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2019年,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并开始分居。何某从家中搬出,另外租房生活,胡某与女儿共同生活。胡某靠做环卫工所得的每月1000余元收入度日,无法维持母女俩的正常生活。为此,胡某多次向何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逐以女儿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胡某在未与何某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女儿,现胡某并未提出离婚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女儿的生存权,虽然何某未与胡某离婚,但仍应承担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不能仅让胡某一人负担女儿的抚养费用,故法院应立案受理此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女儿完全有权起诉父亲何某要求其承担应尽的抚养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何某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胡某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时,而何某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女儿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
最后,笔者认为,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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