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时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案情】
揭先生与易女士于2013年结婚,2015年生育小孩,202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庭审中发现小孩非男方亲生,现双方就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事宜发生纠纷。
【分歧】
揭先生能否请求易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后易女士无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虽然孩子不是揭先生亲生,但经过多年的抚养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养子女关系,在养育的过程中也给揭先生带来了很多欢乐,也有利于离婚后妇女儿童的保护。此行为也不符合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后易女士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女方未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造成男方精神受到巨大损害;男方受到欺骗抚养了非亲子女,代替亲生父亲履行了抚养义务;婚姻法保护的是妇女、儿童合法的权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女方的行为给男方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女方不但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反而通奸育有子女,男方一直被蒙骗,对非亲生子女投入大量感情。被最亲近的人欺骗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上的痛苦,同时社会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也会给其造成巨大精神压力。男方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男方受到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女方并未将实际情况告诉男方,男方并没有收养的意思,男方受到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承担了抚养义务。男方没有收养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也不符合《民法典中收养篇》关于收养的规定,男方与该子女之间不成立抚养关系。女方应当返还男方支付的抚养费。
第三,婚姻法保护的是妇女合法的权益。女方在婚内出轨并育有他人小孩,既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有违风序良俗。婚姻法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是保护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并不保护这种在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的通奸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易女士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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