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如何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形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确定。如农民.给付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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