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是否能要回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与杨某某于2013年开始发生婚外情,交往中张某某将自己的信用卡绑定到杨某某的微信,供其消费,累计达30余万元;张某某还通过微信给杨某某转款,累计达20万元;张某某还通过微信为杨某某的手机充值每月300元,累计约15000元。
2018年7月,孙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张某某赠与杨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杨某某返还515000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原告孙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交往期间以情人身份索要钱款,微信绑定张某某的信用卡供自己消费,并用张某某的微信为自己的手机充值。张某某未经原告孙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与杨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孙某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杨某某返还孙某某515000元。并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与杨某某之间有情人关系及赠与上述钱款的事实。
被告张某某当庭表示认可以上事实。
被告杨某某,认为其与张某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及生意伙伴,资金往来是朋友之间的互帮互助及生意往来。并表示上述款项部分已经偿还给张某某。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某的辩称不符合一般常理,且无证据证明,杨某某明知张某某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交往,索要钱款,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张某某未经原告孙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杨某某,其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一)赠与合同无效;(二)杨某某向孙某某返还515000元。
三、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此类案件的主流观点是支持赠与无效,钱款返还,但原告对所主张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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