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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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协议本质上是财产赠与协议的,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夫妻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财产赠与另一方,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质上是财产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也不存在不得撤销赠与的其他法定情形的,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2.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赠与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的行为明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一旦双方登记离婚,赠与人无权再行使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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