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子女带孩子能要求支付酬劳吗?
问:我是一名退休人员,儿子及媳妇常年外出打工,孩子留在家里,由我帮着带。起初,他们每年还能给我点抚养费,并时常打电话问候我,让我感觉到帮着他们带孩子不白累。可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儿媳妇对我越来越冷淡,儿子对我也不像以前那么好,为此让我十分来气,于是就想要求儿子儿媳妇支付带孙子的费用。请问我能否主张带孙子的费用?
答:在我国传统的文化中,带孙子多数是老人自愿的,而且也是为了延续亲情的需要,多数老人也是很乐意的,但是这并不说明老人带孙子就是天经地义的 ,更不是理当所然的。从我国当前法律规定来看,老人并没有带孙子的法律义务,老人帮子女带孩子,纯属情感自发、亲情上的考量。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其抚养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退一步来说,即使父母离婚了,但其仍然必须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抚养义务。
根据你的陈述,你儿子儿媳妇对有能力去抚养自己的子女,其作为法定监护人,必须履行法定抚养的义务和法定监护责任。而你作为隔代老人,因子女有能力承担抚养和监护义务,因此你就没有抚养他们婚生子女--孙子女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我国,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条款,其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你作为老人,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抚养孙子女义务,而你却承担了抚养孙子女责任,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93条之规定,因此你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主张带孙子的费用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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