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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案例二

日期:2017-12-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后—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案例二

(同类案例〗

1,案号:(2013)汇民一(民)初字第834号

〖案情〗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父母于2009年3月1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300元。现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原告的各项费用日益增加,原定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自 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马某辩称,被告父母年龄较大,其经济收入不高,除加班费外每月收入2500元,现被告又身患疾病,一直需服药治疗,故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如原告母亲认为自己无力抚养孩子,孩子可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沈某某与被告于2003年6月1日婚生一女即原告。2009年3月18日沈某某与被告经原南汇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原告随沈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户口簿、(2009)汇民一(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调解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沈某某与被告在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对婚生女马某某的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并已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现随着原告的自然成长,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告的各项费用均有较大增长,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

2.案号:(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3395号

〔案情〗李某与孙某大生育儿子孙某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孙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孙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孙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2010年、2012年孙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20H年、2013年孙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孙某大支付孙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审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 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须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孙某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孙某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孙某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1)孙某大自2013年8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孙某某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至孙某某年满18周岁止;(2)孙某大支付孙某某医疗费671.01元,教育费555.2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3)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孙某大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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