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父亲书面允诺房子归孩子所有,并把房产证交给孩子,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几年后父亲可反悔吗
典型案例
2000年4月,马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婚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所有人登记的是马某的名字。2002年5月,李某生下儿子小马。2009年3月,马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马某允诺房子留给儿子小马,并立下字据,将房产证交给小马。小马与其母亲李某一起生活。近几年房价持续上涨,这套商品房的价格已经成倍上涨,马某对当时将这套房子赠与儿子的做法非常后悔,就想以自己仍然是产权人为名,收回此房,被李某拒绝。请问,马某将房产赠给儿子,能反悔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马某不可以反悔。他在赠与房子后,因房价上涨,又感到后悔,也不能要回原来的房子,正确的做法是应该与其子小马尽快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赠与房屋时,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而办理了过户手续,就应当被认定是赠与关系成立,如果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经将产权证书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经占有、使用这个房屋的,就能认定赠与有效,但是应该让他补办过户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