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少妻离婚,女方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和胄春赔偿费,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典型案例
2008年7月,年仅20岁的小丹与40岁的苏某相识,经过几个月的交往,小丹对慷慨热情的苏某产生好感。2009年5月,苏某与小丹同居,同年12 月,小丹不顾父母的极力反对,与苏某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6月,小丹生育一女孩,取名苏蕊。自从小丹生下女儿后,苏某对小丹母女非常冷淡。201 1 年8月,小丹发现苏某有吸毒恶习,于是小丹对其多次规劝,均无效果。2012 年5月,苏某与其他女性同居。此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两年后,小丹起诉离婚,要求苏某支付精神损失费和青春赔偿费共100万元,请问,小丹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法律解析
小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获得法院支持,但小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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