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所谓的“婚前协议”有效吗
问:我和丈夫小王是“闪婚”,我们在准备婚礼时,小王提出,为了保障婚姻长久,应该先立个“婚前协议”,婚后无论哪一方以任何理由先提出离婚,都要无条件赔付对方10万元钱。我想了想也同意了,在协议上签了字,毕竟“闪婚”最怕“闪离”,这个协议至少可以保障婚姻的稳定。婚后,我发现小王好吃懒做,还有只要我单独出门,他就疑神疑鬼。多次争吵后我鼓起勇气提出离婚,可是小王马上拿出“婚前协议”,说离婚可以但是必须先拿出10万元钱。请问我提出离婚的话,是否一定要赔钱呢?
答: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男女双方拥有婚姻的选择和决定权。这条“婚前协议”实质上是为离婚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您只要认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有权提出离婚,不用承担10万元的赔偿。
作者:田琳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