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所谓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为解决婚姻及相关问题而达成的合意。主要内容除了表明双方自愿离婚之外,对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婚前财产确定,婚后财产分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债权债务处理等等有关内容做出的约定内容。
离婚协议书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双方准备和平分手前双方达成的内容,二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并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三是在法院离婚诉讼期间经过法院达成的协议。
正常情况下,协议达成后双方是要按照约定内容来履行的。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情形。这其中,有的是基于诚信原因,有的事出有因,有的是非自身原因。那么,一方违约,对于离婚协议的另一方怎么办呢?这是要区别对待的。
一般来说,第一种情形即双方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无论是离婚的承诺还是财产的约定,等于是“有此一说”,但当不得真。你找证人证明没有用,公证处也不会接受你的公证申请,只会告诉你去民政局说事儿。遇到这种情况,要想避免夜长梦多,那就只能尽快去民政局登记。否则,你再怎么指责对方背信弃义也无济于事。
第二种情形,即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该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该协议的相关内容才一起生效。换句话说,在登记完成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然可以修改、变更乃至反悔。
那么,办理完离婚登记以后,一方毁约怎么办?
笔者告诉你:协议中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内容,从发给你离婚证后就生效了。登记离婚的法律后果已经确立了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对方反悔,反悔无效。但针对财产权的争议,恐怕你只能依靠起诉来维权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解释第九条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办理完离婚登记后除非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才能对之前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
那么,第三种情形即在法院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又是个什么样子呢?这种情形更加严肃,一方不履行,另方无需诉讼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就是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法院会制作一个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进行确认。调解书送达后即行生效,效力和判决书是一样的。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立即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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