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8月,介绍人为赵某某介绍对象。赵的父亲对介绍人说,女儿曾订过婚,收过彩礼,现在已退婚了,但收人家1300元的彩礼还没退。如果对方肯出这笔彩礼,女儿就可以同他相识,搞对象。介绍人将这一情况向李某某及其父亲讲了,李某某之父为了急于给儿子成亲,满口答应被告家提出的条件,当下就带着钱和儿子随介绍人去相亲。双方见过后都表示满意,原告之父当即给赵某某1300元。双方于一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之后,被告迟迟不迁户口,且三天两头回娘家,后干脆不回婆家居住,并直言相告,其同意与原告结婚,完全是为了让原告替其偿还彩礼钱。原告出于无奈,于2000年2月向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归还过去索要的全部彩礼。
[案例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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