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72年,被告刘某某与翟某某结婚,并生养两子。1990年,被告李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两被告是同村邻居,平时关系较好。1992年,刘某某自己办了个电套厂,聘用李某某为采购员。后,两人关系暧昧,1993年中旬经密谋后,刘某某带李某某背井离乡到朋友家,并谎称自己已与原妻离婚,李某某是新娶之妻。从此以后,两被告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借住在刘某某朋友家,共同生活2年零4个月,且生养一子。1996年3月,刘某某原妻翟某某得知两被告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两被告在1993年中旬之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发生在前述民政部条例实施以前,所以,两被告的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两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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