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综观各国的立法例,对事实婚姻有采取不承认主义的;有采取承认主义的;也有采取相对承认主义的,即符合某些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始具有婚姻的效力。我国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中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因此,事实婚姻的主体仅限于原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有一定的公示性,与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有着严格的区别。
建国后,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般地否认而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最后才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
第一阶段:自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的。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司法实践中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条件比过去严格,通过有关发生时间的规定,体现了过去从宽,后来从严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输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自该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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