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
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不久,便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时而行为异常时而精神抑郁。经盘问无果,王某遂带李某到医院接受检查,诊断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经过2年的治疗,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李某的病情却依然没有好转。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婚姻关系。
【分歧】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姻系无效婚姻。因被告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并故意隐瞒,且婚后也未治愈,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法判决该婚姻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应为有效婚姻。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未作明确的规定,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疾病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王某和李某已经领取了结婚证,故王某与李某间的婚姻合法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国家虽然没有对精神病属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解释,但在本案中,主要要考虑被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是否影响到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能力。由于结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而精神病人中有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结婚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非发病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李某和王某结婚时是在非发病期,结婚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
其次,该疾病是否会因为结婚对下一代的健康产生影响,由于没有确切的科学研究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会遗传,因此,间歇性精神病不属于不允许结婚的疾病。综上,王某与李某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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