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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假离婚”小心得不偿失

日期:2016-10-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买房“假离婚”小心得不偿失

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因素,选择“假离婚”。然而,在法律效力上,并无“假”一说,一旦一方反悔,假戏真做,或是一方以“假”为名达到“真”的目的,另一方则悔之晚矣,得不偿失。今天的两则案例,将为您解析“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案例1:“假离婚”变成真,女方无奈撤诉

阿燕与阿恒(均为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很好。2015年年初,阿燕发现阿恒经常以加班为理由晚归,甚至夜不归宿,后来发现他与公司一名女子有不道德行为。阿燕提出离婚,但阿恒极力挽留,发誓不再联系那女子,阿燕心软,又考虑到女儿还小就原谅了阿恒。

据阿燕称,2015年9月,夫妇两人想买多一套房屋,但两人名下已有两套房产,考虑到资金、购房政策和税费问题,阿恒提议“假离婚”,两人出售番禺南村镇的房屋所得款用以购买新房。双方约定,阿燕将出售的所得款136万元交给阿恒保管,后阿恒购买了雅居乐花园一套新房,二人于2015年1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离婚”后阿恒竟毫无复婚之意,还继续和之前的女子双宿双栖。阿燕觉得自己受骗,但离婚已成事实,于是起诉至越秀法院,要求:1.因阿恒有婚内出轨行为,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2.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被阿恒独自占有的136万元出售房屋款要求返还一半。

庭审中,阿恒对出轨行为极力否认,且二人自愿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并无“假离婚”一说。对于136万元的房屋出售款,根据银行记录证明,该款项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出售房屋,再用以购买另一房屋,双方在离婚时已处理了新购的房屋,因此无需再处分,也无返还一说。由于阿燕的意见欠缺证据支撑,其综合考虑后提出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案例2:为规避计生政策办“假离婚”,女方求助

A女士(化名)与丈夫是同村人,于1999年结婚,婚后很快育有一双儿女。为了照顾儿女,A女士一直没有外出工作,丈夫于2000年南下广州打工,很快进入学校任教,并于2007年成为一名公职老师。因为广州当时有二胎必扎的计生政策,为了避开该政策,且使儿女能尽快随父亲入户广州读书,A女士与丈夫于2011年在广州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上注明儿女和财产都归男方所有。

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儿女户口顺利迁入广州并顺利入学,A女士仍在外省家中照顾一切。2012年,A女士和前夫在就业问题上发生争执,双方产生矛盾,前夫开始对外征婚,对A女士玩失踪。2013年6月,A女士辞去工作离开家散心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前夫带着儿女与另一个女人同居生活。一年后,A女士为了儿女又回到家里,与前夫共同生活,双方经协商,男方负责一切经济负担,房产两套归属儿子,一家四口有永久居住权。

但仅在一起生活半年,前夫开始出尔反尔,说财产是他的,儿女是随他的。A女士拿前夫没任何办法,于是向相关单位求助。

法官提醒:法律上并无“假离婚”概念

法官表示,案例1反映的是为了规避购房征税和限购政策而假离婚,案例2反映的是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而假离婚,但无论何种原因,最终都是一个结果,就是假戏真做。这告诉我们,假离婚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作为女性应考虑好离婚后财产的归属和自己生活的问题。

假离婚涉及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就是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如无特殊情况,假离婚会被认定为真离婚,并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假离婚产生诉讼时,法院一般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当事人的假离婚行为(一般为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行为的条件下,该协议将被视为有效,“假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依法有效,即使将来复婚,已经分割的财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复婚而变成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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