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7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亲残忍虐待亲生女儿案”“深圳父亲教训儿子致死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极端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已实施),其中规定,监护人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种情形不得判决恢复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同时,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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