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放弃索要抚养费 事后要求支付行吗?
女儿向未带领小孩生活的父亲索要抚养费,竟被父亲以离婚协议时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用而一口回绝。近日,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自诉讼之日起至原告杨某某成年时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600元。
2010年12月,杨某与高某在建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7月,高某生下女儿杨某某。三口之家的小日子原本幸福甜蜜,但一场突来的灾祸开始给这个家蒙上了阴影。2012年7月,杨某遭遇车祸腿部受伤,在家修养了6个月。就在这6个月里,杨某迷上了网络,并结交了一些异性网友,从此对高某及女儿日益冷落。高某以离婚相逼,反而引来了杨某的谩骂和殴打。2013年4月,两人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书,约定女儿由高某抚养并随其生活,高某自愿不要杨某承担抚养费用。
自离婚后,高某照顾年幼的女儿,是又当妈来又当爹,生活日益窘迫。2015年7月,高某以女儿杨某某的名义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支付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杨某某所诉求的每月抚养费600元,未超出合理要求,应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杨某与高某虽于2013年4月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杨某无须承担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正是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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