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标准一定是月工资收入的20~30%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二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4000~6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实践中,如何客观真实地收集到另一方工资薪金水平也并非一件易事。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或跨国外资企业等正规单位,财务部门一般不会出具假证,故意减低员工的薪金证明。但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财务制度虽然相对还算规范,但给员工发放的工资从工资单上来看,数额并不多,或者干脆以一张纸写一份工资证明来敷衍法院。因此,在收集对方工资收入证据时,最好以对方上一年度或半年度连续的工资发放清单即“工资条”为根据。对于隐性收入较高但工资单上却不能显示出来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能显示对方有更高的薪金收入,法院一般还是会以单位的薪金收入证明如工资条为准进行抚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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