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根据该《条例》,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比如,男女双方户口在江苏,但人都在上海工作,如果男女双方想协议离婚,只能回江苏办理。但是,也可以通过法院走调解离婚的诉讼程序,所需费用最低为五十元,时间最短一天可以办结,省去了往返户口所在地的麻烦,也不失为解决离婚问题的方法。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办理离婚的手续。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由此,离婚当事人不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根据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如果结婚证是假的,民政机关根本没有双方婚姻的备案登记,也需要通过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
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即一方不同意离婚,也不能协议解除。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当然,如果双方符合了协议离婚的条件,而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较高的话,不如通过诉讼方式调解离婚,时间也很短,诉讼成本也很低,操作得当的话,五十元就可以解决问题。比如在上海浦东,人民法院设有速裁庭,对此这类案件若操作得当,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当事人亲自到场。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书经过公证,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这一点,与国外如日本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
根据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时,国内的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有:
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时,华侨、外国人应提交的材料有: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当然,不论是哪一类当事人,办理离婚协议登记手续时,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办事程序为: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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