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经办人涉及犯罪,不影响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
——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标签:借款合同⊙刑民交叉⊙伪造印章
案情简介:2005年,信用社以其与教会所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与开发公司所签《保证合同》为依据,诉请教会归还贷款1200万元,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教会以开发公司经办人慕某等伪造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印章罪,已被生效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并继续追缴1200万元诈骗赃款为由,主张本案不应由法院受理。
法院认为:依据信用社提交的其与教会所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与开发公司所签《保证合同》等证据,以及相关贷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证明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信用社对上述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并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案中相关经办人员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信用社行使诉权,故法院应予受理。
实务要点: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9号“某信用社与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债权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兰州市天主教爱国会、甘肃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代理审判员殷媛、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201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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