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经典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被保险人喝酒死亡,不应获得意外身故保险金赔偿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保险人喝酒死亡,不应获得意外身故保险金赔偿

被保险人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介入的,不属于意外身故,不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赔付。

标签:保险合同|意外身故|意外伤害

案情简介:2016年,赵某在公司聚餐中饮酒过量死亡,死亡证明记载“酒后意外死亡”。赵某近亲属诉请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2万元。

法院认为:①根据医院急救病历和接处警记录,可证实赵某系醉酒导致死亡,上述记载并未出现其他外在因素介入。原告提供的死亡证明仅记载了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并未记载导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故其认定的意外因素为“酒后”。至于喝酒致死是否属意外身故,则需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加以认定。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控制是否需喝酒及喝酒量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意外伤害。在赵某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介入,故其喝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实务要点:被保险人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介入的,不属于意外身故,不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赔付。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16)苏0106民初7397号“赵某与某保险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见《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09/251:47)。

作者:陈枝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