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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亲子鉴定涉诉案件应列谁为被告

日期:2016-02-0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吴晓芳 阅读:162次 [字体: ] 背景色:        

请问亲子鉴定程序上的一个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中,应该列谁为被告?是列夫妻另一方还是子女?还是两者作为共同被告?

答:这个问题需要看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指向谁,比如夫妻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这时应列夫妻另一方为被告,因为涉及到夫妻另一方是否违反忠实义务,是否应承担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责任,而子女对此是毫无责任的;如果原告起诉的目的仅是否认亲子关系,抑或将来不让该子女享有继承权,这时可以将该子女列为被告,如果其尚未成年,应由夫妻另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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